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88號
CHDV,111,補,388,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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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昊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3萬76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查報彰化縣○○鄉○○○○○○○○○地號、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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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