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42號
CHDV,111,補,342,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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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永豐宮

法定代理人 陳秉煌
訴訟代理人 陳妏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國陽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
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
部,全部資料不可遮掩)。
二、提出土地共有人馮國陽、馮航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提出土地共有人即(被繼承人)馬朝良除戶戶籍謄本、其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全體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依前揭資料補正全體共有人姓名、住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補原告永豐宮最新寺廟登記資料影本。
六、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94萬1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請如期
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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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