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36號
CHDV,111,補,336,2022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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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黃士維

黃俊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健哲間損害賠償(拆屋還地事件,原告等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原告追加聲明第二項,被告占用員林市○○○段000地號土地上
之違章建築有無門牌?面積(位置請以圖示)約略多少?涉及原
告等應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逕予駁回此部分之訴。
追加之訴,請求權基礎(依據法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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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