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劉錦堂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原裕、陳易成等二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4萬5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050元。請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
若未繳納,將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