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克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娟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
請費。本件本案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萬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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