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51號
CHDV,111,司聲,251,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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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徐翠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樑等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得
駁回其聲請: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請依欲請求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
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明文件(費用支出單據),
若無法提出單據,至少應提出費用計算書載明支出之項目及
金額,俾供本院核對卷內單據是否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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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