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88號
CHDV,111,司繼,488,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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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張李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 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 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乙○○(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2月18 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 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甲○○與被繼承人乙○○為自然血親之手足關係, 然聲請人已被第三人李遠成收養,且收養關係迄未終止,此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因聲請人與第三人李遠成間之收養關 係仍存續中,其對於本家親屬即被繼承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停止,依首揭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聲請人非被繼承 人之法定繼承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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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