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904號
CHDV,111,司票,904,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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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兼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三人因與相對人舜毓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因相對人舜毓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故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有限公司-若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
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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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舜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