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72號
CHDV,111,司拍,72,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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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賴政義


上列聲請人賴政義因與相對人黎氏秋珊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另一抵押權共有人黃綉絹有無併同聲請?如其他抵押權
人同意行使抵押權,應提出經全體抵押權人簽名蓋章之聲請
狀原本、債權證明文件。(★共有抵押權之處分,依民法第8
31條準用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三、提出抵押債權業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聲請狀載明雙方約
定於112年1月3日償還,目前尚未屆至)。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1799地號,同段292建號之
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黎氏秋珊個人全部)。
五、確認聲請拍賣附表所載「大鄉村」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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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