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聲 請 人 范珍華 上列聲請人范珍華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范珍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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