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73號
CHDV,111,司催,173,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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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范珍華
上列聲請人范珍華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范珍華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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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