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8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債 務 人 董莉羚
陳紫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99,968元,及自民國110年
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4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暨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
人董莉羚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紫穎就前開債務
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5,709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1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董莉羚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
陳紫穎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