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853號
CHDV,111,司促,7853,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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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唐翊壬

唐萬春

崔鈞萍

一、債務人唐翊壬、唐萬春崔鈞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貳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債務人唐翊壬、唐萬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陸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唐翊壬前於民國100年至105年5月間,邀同債務
唐萬春崔鈞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計新臺幣297,449元整,另於
民國105年11月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唐萬春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計
新臺幣163,592元整,共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14筆,共計新臺幣461,04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唐翊壬自民國111
年3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87,202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唐萬春崔鈞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8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610元 唐翊壬、唐萬春崔鈞萍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002 新臺幣163592元 唐翊壬、唐萬春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610元 唐翊壬、唐萬春崔鈞萍 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63592元 唐翊壬、唐萬春 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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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