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543號
CHDV,111,司促,7543,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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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石宜慧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漏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印章,其委任不合法,請具狀
補齊法定代理人黃男州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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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