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石宜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委任狀漏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印章,其委任不合法,請具狀 補齊法定代理人黃男州印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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