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
債 權 人 陳玉寬
上列債權人陳玉寬因與債務人蔡佳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玉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佳蓉(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個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