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43號
CHDV,111,司促,7243,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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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4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債 務 人 孫聞聆



李俊賢



一、債務人孫聞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64,13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孫聞聆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李俊賢就前開
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24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6,082,321元 111年4月24日 2.03% 111年5月25日 002 281,814元 111年5月24日 4.84% 111年6月25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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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