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27號
CHDV,111,司促,7227,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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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羽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羽辰於民國109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即債權
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期限
定為3年,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
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
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11.6.22起調升為1.22%)加計加
碼年率1.0%訂定(惟依勞動部指示考量落實紓困政策照
顧勞工之美意,利率仍維持1.845%),且自撥貸日起前
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依本借款利
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
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二)詎債務人王羽辰自民國111年02月0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並依勞動部對受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
知第15條: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
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6
,96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三)依借據第四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僅付息不還
本期間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
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依借據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對債務人於本行之借款主張視為全部
到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2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966元 王羽辰 自民國111年0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966元 王羽辰 自民國111年0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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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