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多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元得為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8 日在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40,000元,並分別於94年12月5 日、95年1 月5 日、95年2 月5 日、95年3 月5 日匯入聲請 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縣政府94年11月9 日函文1 紙暨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紙在卷為證。
三、經查,兩造於94年11月8 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支付聲請人40,000元,並分別應於94 年12月5 日、95年1 月5 日、95年2 月5 日、95年3 月5 日 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有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 錄1 份在卷可憑,足認屬實。而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目前 僅第1 期款項未付,其餘款項之清償期均尚未屆至,是以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關於已屆清償期10,000元 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未屆清償期部分款項之 聲請,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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