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清松
債 務 人 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秀茵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3,347元及自民國111年
4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90,126元及自民國111
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
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829
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