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885號
CHDV,111,司促,6885,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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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85號
債 權 人 周玉萍

上列債權人周玉萍因與債務人莊晉瑋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周玉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莊晉瑋(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莊晉瑋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得省略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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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