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884號
CHDV,111,司促,6884,202207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84號
債 權 人 蘇育聰


上列債權人蘇育聰因與債務人蕭根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蘇
育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另提出與債務人蕭根旺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如勞動契約、薪資證明、通訊對話紀錄等)
二、提出債務人蕭根旺(住彰化縣○○鄉○○巷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