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884號債 權 人 蘇育聰 上列債權人蘇育聰因與債務人蕭根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蘇育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另提出與債務人蕭根旺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如勞動契約、薪資證明、通訊對話紀錄等)二、提出債務人蕭根旺(住彰化縣○○鄉○○巷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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