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812號
CHDV,111,司促,6812,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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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佳男


債 務 人 詹侃翊

詹啓明

一、債務人詹侃翊詹啓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
陸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侃翊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詹啓
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539,52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
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
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1年01月28日
起至民國111年06月28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
之一點一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1年06月29日,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
一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詹侃翊自111年01月28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476,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詹啓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
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8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6040元 詹侃翊詹啓明 自民國111年01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 001 新臺幣476040元 詹侃翊詹啓明 自民國111年0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6040元 詹侃翊詹啓明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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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