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617號
CHDV,111,司促,6617,2022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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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呂益彰



呂紀


一、債務人呂益彰呂紀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44元
,及其中:
⑴新臺幣508元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4.7計算之利息。
⑵新臺幣1,987元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益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4,018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57,093元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
⑵新臺幣59,999元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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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