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
債 權 人 張鏵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煥霖建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 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煥霖建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111年6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一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 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煥霖建設有限公司」或「陳忠萬 」?倘為「煥霖建設有限公司」,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卡,並確認法定代理人為何?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 ;倘係對「陳忠萬」請求,請補正債權之釋明文件(蓋所提 出之房屋買賣預定約定書所載乙方為煥霖建設有限公司)。 三、按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定 有明文,故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3,179元,請提出請求之依 據及釋明文件,倘無依據,請更正其請求金額。」,此項裁 定已於111年6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稽,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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