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鄭咏修
訴訟代理人 吳美雪
被 告 鄭界標
鄭清文
鄭添枝
兼共同訴訟代理
人 鄭明輝
被 告 鄭益民
姚文明
鄭明輝
姚定洲
姚定基
鄭坤龍
鄭照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柳絲
被 告 姚基原
姚基祥
鄭通育
鄭春平
鄭萬聰
鄭陳寶桂
姚鐘玲珠
鄭明坤
鄭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的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1年4月25日北土測字第649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其中編號A,面積1400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鄭咏修與被告鄭界標應有部分各4分之1及鄭清文、鄭益民、鄭明輝應有部分各6分之1共有取得;編號B,面積105平方公尺土地由鄭添枝取得;編號C,面積467平方公尺土地由鄭明坤取得;編號D,面積889平方公尺土地由姚文明應有部分2720分之1292、姚定洲與姚定基應有部分各2720分之357及姚基原、姚基祥、姚鐘玲珠應有部分各2720分之238共有取得;編號E,面積1888平方公尺土地由鄭坤龍、鄭照森、鄭通育、鄭春平、鄭萬聰、鄭陳寶桂應有部分各8分之1與鄭書賢應有部分4分之1共有取得。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鄭明輝、鄭界標、鄭清文、鄭添枝 、鄭照森、鄭坤龍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餘未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係主張略以:彰化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之乙種建築用地,應有 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於兩造共有人間並無訂有不 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迭 商請被告協議分割,均無結果,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請求系爭土地應准予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北斗地政 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1年4月25日北土測字第649號土地複 丈成果圖所示等語。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鄭明輝、鄭界標、鄭清文、鄭添枝、鄭照森、鄭坤龍均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稱,同意如附圖方式分割系爭土 地。
㈡其餘被告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無受限 於法令或共有人之約定不能分割,惟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 議等情,被告不爭執,亦有相符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 本在卷可稽。本院並會同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派員勘測在 案,各製有本院測量勘驗筆錄及地政事務所現況土地複丈成 果圖附卷可參,知悉系爭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 ,其上現為池塘,東邊有一棟建物為被告姚鐘玲珠所有等情 。從而,原告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請求法院准予 分割系爭土地,係合法應准。
㈡原告主張以如附圖所示分割系爭土地為適當。即將其中編號A ,面積1400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與被告鄭界標、鄭清文、 鄭益民及鄭明輝,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共有取得;編號B,面 積105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鄭添枝取得;編號C,面積467 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鄭明坤取得;編號D,面積889平方公 尺土地,由被告姚文明、姚定洲、姚定基、姚基源、姚基祥 及姚鐘玲珠,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共有取得;編號E,面積188 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鄭坤龍、鄭照森、鄭通育、鄭春平 、鄭萬聰、鄭陳寶桂及鄭書賢,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共有取得 。經本院審酌迄未有其他共有人另提出分割方案供參;且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之被告均表示同意如附圖分割;此外,系 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其上現況為池塘,西北側鄰 彰化縣埤頭鄉光華路,西南側鄰彰化縣埤頭鄉新庄路,依如 附圖方式分割之各筆土地均各得鄰路;益以兩造除被告鄭明 坤、姚定基、鄭春平、鄭萬聰、鄭陳寶桂外之共有人亦均簽 署於卷附之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表示同意如附圖方式分割 系爭土地等情。從而,允堪核認以如附圖方式分割系爭土地 應屬適當,可加採取。
綜上,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係合法應准;又原告主張以如附圖方式分割,本院核認亦屬公平適當,爰准判決如主文所示。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附表: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鄭界標 14535分之1071 2 鄭清文 14535分之714 3 鄭添枝 45分之1 4 鄭咏修 14535分之1071 5 鄭益民 14535分之714 6 姚文明 45分之4 7 鄭明輝 14535分之714 8 姚定洲 14535分之357 9 姚定基 14535分之357 10 鄭坤龍 29070分之1445 11 鄭照森 29070分之1445 12 姚基原 14535分之238 13 姚基祥 14535分之238 14 鄭通育 29070分之1445 15 鄭春平 29070分之1445 16 鄭萬聰 5814分289 17 鄭陳寶桂 5814分289 18 姚鐘玲珠 14535分之238 19 鄭明坤 14535分之1428 20 鄭書賢 14535分之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