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黃俊雄(即黃賜陸之承當訴訟人)
黃冠富(即黃賜陸之承當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 告 黃四海
黃金樹
黃杭
黃四二
黃永堅
黃錫棔
黃佳來
黃印圖
黃榮杉
黃榮發
黃彥達
黃世廷
黃玉梅
黃子修
簡黃美春
黃美卿
黃祺勝
黃進壽
黃銀全
黃奎
黃政發
黃齡鋒
黃冠文
王江煙
訴訟代理人 許耿齊
被 告 黃健泰
黃正傑
黃健村
黃俊霖
黃錫彬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被 告 黃料(即黃金塗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被 告 黃淑美
黃麗娟
黃俊卿
黃俊智
黃梁金枝(即黃美蓮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兩造(除被告黃正傑外)應按附表三:附圖乙案-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111年3月8日修正)所示相互補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除被告黃正傑外)應按附表三:附圖乙案-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111年3月8日修正)所示(三)61地號部分相互補償。」。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兩造(除黃錫彬外)並應如附表三:附圖乙案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所示互為補償、受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除黃錫彬外)並應如附表三:附圖乙案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四)55+56地號所示互為補償、受償。」。
原判決附表三:附圖乙案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其中(四)55、56、61地號-總計: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如前項所示(四)55+56地號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三:附圖乙案-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 配賦表(四)55、56、61地號-總計:之附表,係本更正裁 定附表即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修正被告方案-55+56 地號)(111.03.08修正)表之錯植,爰應更正相關之判決 內容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