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𥪕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𥪕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 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二、經查,受刑人金𥪕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 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 酌受刑人所犯二罪罪名、手段均不同,暨各罪所生危害與損 害、行為時間間隔、被告犯後態度、前科素行;以及受刑人 經本院發函詢問對定執行刑之意見後,迄今未表示意見等總 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附表:受刑人金𥪕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8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1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692號 111年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692號 111年3月30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1740號 2 毀棄損壞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3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88號 111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88號 111年5月19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24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