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11年度,66號
CHDM,111,秩,66,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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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陳世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
分局以111年7月21日員警分偵字第1110025949號移送書移送,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祈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陳世祈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20分。 ㈡地點: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陳世祈於上開時間,至上述地址之詹世豪住處,藉為母催討 債務為由,在騎樓大聲吆喝,並朝該住宅丟擲雞蛋蕃茄致 門窗汙穢,擾及詹世豪居住安寧。
二、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被移送陳世祈於警詢之供述。
㈡被害人詹世豪於警詢之供述。
㈢現場搜證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 單。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 端滋擾住戶。爰審酌被移送人不循理性途徑解決紛爭,竟率 爾滋擾他人,所為實不足取,爰依其所為違法行為之手段、 情節輕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梁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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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