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00號
CHDM,111,單禁沒,200,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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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育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
第1090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零點捌零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育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09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經鑑定結果,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0.8094公克),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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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