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94號
CHDM,111,單禁沒,194,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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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蒼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
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貳參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蒼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8、6 9、7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8、69、70號案件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晶體1包,經送驗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723公克),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400459號鑑驗書在 卷可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 ,參以鑑定機關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當已無法析離,而均應視為毒品 ,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芙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 蕎 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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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