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95號
PTDV,111,訴,395,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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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龔秦屏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龔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22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 11年5月3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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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