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名杰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奎浚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6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查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593,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扣除原告先前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前經裁定繳納之裁判費31,883元,
尚應補繳14,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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