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43號
PTDV,111,補,343,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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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李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台元牛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計算式:600,000+50,000+150,000=8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台元牛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請提供被告陳淑芬(Z000000000)、被告台元牛不動產有限公
司負責人鄭麗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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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元牛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