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琦恩即陳元華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琦恩即陳元華自民國111年7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 條第5項、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 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之111年3 月22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及更生方案,該函於111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 期未提出更生方案,並請求轉清算程序等情,有上開函文、 送達證書及民事陳報狀可佐,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消 債清字第30號卷、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卷全卷資料查 明無訛。基上,聲請人至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揆上法文, 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