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8號
PTDV,111,司拍,98,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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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洪莊美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信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
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信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陳明相對人原向聲請人及第三人蔡貴明借款之金額、聲請
人及第三人蔡貴明之原債權比例及債權讓與後之債權比例,
並提出第三人蔡貴明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四、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聲請人
雖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曾有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惟
年代久遠不復記憶,債權讓與通知書亦以佚失。惟非訟事件
採書面審理,形式上須確認債權讓與通知程序已完備,故請
提出向債務人李水川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
本(再次向債務人李水川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即可)。
五、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固為民法第88
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所明定。惟按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
抵押權變動之效力,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應屬抵押權之處分行為(最高法院91年臺抗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參照)。又行使抵押權足使抵押權消滅,性
質上乃屬抵押權之處分,依民法第831 條準用同法第819 條
第2 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廳民一字第2
2562 號函參照)。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聲請人之
債權額比例登記為100分之95,故本件抵押權之聲請人應以
聲請人及「另一抵押權人」為共同聲請人,本件當事人始適
格。請具狀增列「另一抵押權人」(管理者)為本件聲請人
(應記載姓名、送達處所),並補正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六、請提出票據號碼247930本票之完整影本(聲請狀所附之影本
漏印發票日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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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