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俊豪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7月20日止累計80,150元
正未給付,其中73,801元為本金;6,256元為利息;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3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801元 吳俊豪 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