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27號
PTDV,111,司促,8227,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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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怡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潘怡欣於民國108年12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24日
起至民國116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8日止累計482,831元正
未給付,其中478,012元為本金;4,819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2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8012元 潘怡欣 自民國111年07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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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