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香穎
債 務 人 張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