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嘉欽
債 務 人 陳思凱即小凱專業野蠻驕傲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
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
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