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09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孫孝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巷00號」為 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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