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92號
PTDV,111,司促,8092,202207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孫孝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巷00號」為
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