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91號
PTDV,111,司促,8091,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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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黃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元、違約金新臺幣
參仟玖佰參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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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