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
債 務 人 鍾蕎伃
廖祐涓
洪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