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867號
PTDV,111,司促,7867,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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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陳煥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②新臺幣壹
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②
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逾期
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暨
按上開標準收取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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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