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債 務 人 吳信宗
吳生平
馮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85計算之利息,另應付
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368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0.737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