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720號
PTDV,111,司促,7720,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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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倪泳宜
上列聲請人與江翊銓即江國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22,809元計算利息之債
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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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