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11號
PTDV,111,司促,7611,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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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1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呂徐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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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