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599號
PTDV,111,司促,7599,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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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淯璇即林佳燕


世民

一、債務人林淯璇即林佳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
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淯璇即林佳燕之財產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世民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林淯璇即林佳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肆仟陸
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淯璇即林佳燕之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世民負清償之責。
三、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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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