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甘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甘維倫於民國110年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2,618元(含本金79,374元、利
息3,244元)及其中79,374元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5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374元 甘維倫 民國111年5月28日 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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