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二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二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1年5月29日止累計30,490元正未給付,其中29,910元為
消費款;58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4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10元 吳二郎 自民國111年0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