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8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程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新
臺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5/25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18591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7564元共計
新臺幣56155元整。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