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370號
PTDV,111,司促,7370,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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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陳昱佑陳萬成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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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